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招办〔2015〕6号
各市、县(市、区)招标办、交易中心:
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有关招投标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住建部市场监管司2015年招投标工作要求和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计划,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进技术标评审方法和评委抽取通知,切实规范评标活动
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为推行技术标暗标制提供了条件。实践证明,实行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对于保障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具有积极作用。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5月份开始,在苏州市、扬州市试点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7月1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中推行,2015年年底实现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在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和所有综合评估法招标项目全覆盖。
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应尽可能简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为尽可能堵塞漏洞,6月1日起调整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评委抽取时间。远程异地评标开始时间仍然安排在每天上午,副场及评委预约统一调整为前一天下午2点以后,第二天由系统自7:00开始自动通知评委,通知人数不足者由主场在第二天上午9:00前补抽。非远程异地评标评委抽取时间为开标当日9:00以后。所有项目评委抽取通知后的打印时间一律确定为评标开始时间。
二、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进一步维护招投标公信力
目前,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仍存在未招标内定承包人,先进场施工后招标补办手续的问题。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认真,未按规定了解勘察代理项目情况,更有甚者明知项目已经实施,却仍按照招标人意图组织虚假招投标活动,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和严肃性。为更好地贯彻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打击虚假招标行为,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初步发包方案备案或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应对项目或标段现场条件进行勘察,拍摄现场照片,认真填写标前现场勘察表(样表见附件,自行组织招标的由招标人办理)。在招标公告备案时将勘察表及现场照片通过业务系统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一旦发现先进场施工后补办招标手续的问题,视为组织虚假招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对项目代理机构给予信用扣分,予以全省通报。
三、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投标工作
1、资格预审项目实行网上预审。为提高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水平,今年要全面推行网上资格预审。已经实行网上资格预审的市县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网上资格预审效率;尚未实施网上资格预审的地区抓紧做好网上资格预审的准备工作,从2015年8月1日起,实行电子招投标且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监理项目,全面执行网上资格预审。材料、设备招标的网上资格预审各地可视情况积极推行。
2、电子招投标项目实行全过程、无纸化电子招投标。关于电子招投标,省招标办已多次要求实行全过程、无纸化、档案电子化的电子招投标,但个别市县在一些电子招投标项目中仍然要求投标人开评标时携带相关原件,或者要求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中提交纸质投标备份文件。现重申,2015年7月1日起,各地电子招投标项目均不得要求投标人开评标时提供相关书面原件及纸质投标文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等确需提供的除外);采用网上资格预审的也不得要求资格预审人在参加预审时提供相关书面原件和纸质申请文件。
3、完善评标报告抄送制度。为切实加强国有项目招投标监管,根据7部委第12号令第42条要求,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5.0系统增加评标报告抄送环节。2015年7月1日起,所有项目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的同时,通过5.0系统抄送招投标监管机构,评标报告未抄送的项目不得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四、部署实施评委及代理机构动态考核
1、开展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的动态考核是落实中央巡视整改意见的具体措施,是加强评标专家和代理管理的重要举措。前段时间各地已做了考核前各项准备工作,目前系统已开发完成,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中心要高度重视,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责任制,5月15日起,通过系统全面实施对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动态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应及时反馈省招标办。
2、远程异地评标,对副场评委的考核以主场监管人员考核为主,副场监管人员考核为辅。
3、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现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统一由委托人(招标人)支付。
4、为贯彻国家、省减政放权要求,现决定,取消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两年未参加20学时继续教育暂停从业资格的规定。代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适宜方式对代理专职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以不断提高招标代理业务水平。
五、执行资质新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省住建厅苏建招〔2015〕29号文实施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操作中的问题,经与厅市场处研究,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建筑企业资质》(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标准》中没有三级资质,换证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标准》中没有三级资质,换证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3、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四个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专业的企业不涉及本次资质换证工作,承接工程范围仍按原资质标准。
4、爆破与拆除工程可根据需要单独发包。过渡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原专业资质企业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5、已取消资质的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时,资格条件不得再要求投标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
6、除上述规定外,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省住建厅实施意见下发后,上述规定与省厅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省厅实施意见为准。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