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价成交后,承租方须在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至出租方处签署《联营合作合同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已签字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租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4、如意向承租方为其他类型的,应报送上述相对应的材料。
提交资料须与报名时的资料一致,否则由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房屋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房屋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三)出租方已承诺在《联营合作合同书》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得向中心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中心无关,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中心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完全接受《联营合作合同书》中的条款,如出租方另有约定,以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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