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常州市公共资源工程交易领域
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分中心,各方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梳理了《常州市公共资源工程交易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于10月30日前反馈至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姚仲宇,电话85588128,QQ:247292539)。
附件:常州市公共资源工程交易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州市水利局
2020年10月20日
常州市公共资源工程交易领域
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一、招标人禁止行为
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据 |
1 |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
2 |
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六条 |
3 |
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予以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
4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
5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
||
6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
7 |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资格预审结果公示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8 |
招标人未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9 |
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
10 |
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二)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人投标人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
||
11 |
开标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未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
1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3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已经进入的未予以更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
14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未进行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
15 |
招标人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1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未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17 |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18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
||
19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20 |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21 |
招标人未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22 |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超出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23 |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24 |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未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25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26 |
招标人挪用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27 |
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28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29 |
招标人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30 |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未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31 |
对于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经提交的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未在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3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33 |
招标人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34 |
招标人未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未适当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3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或者公示期少于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36 |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未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或者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
37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38 |
招标人未在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39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4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41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42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
二、投标人禁止行为
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 据 |
|
1 |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
||
2 |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
|
||
3 |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
|
||
4 |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
|
||
5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
||
6 |
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
7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未能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
8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在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六条 |
|||
9 |
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10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
||
11 |
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
|
||
12 |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
13 |
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不予以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
14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
三、招标代理禁止行为
招标代理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 据 |
1 |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
2 |
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未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
3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4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5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
四、评标委员会禁止行为
评标委员会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 据 |
1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2 |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
||
3 |
未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4 |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
5 |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 |
||
6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 |
7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8 |
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9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
10 |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未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11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七十一条第七项 |
12 |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13 |
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予以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14 |
擅离职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
15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六项 |
五、国家工作人员禁止行为
国家工作人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据 |
1 |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
2 |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
3 |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4 |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依法予以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5 |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6 |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
7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
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据 |
1 |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
2 |
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
3 |
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4 |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
5 |
非法干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6 |
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