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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函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时间:2020-02-21】 【我要打印】 【关闭】

常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函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和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建设工程交易流程,保证建设工程投标担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常住建201923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办理投标保函业务,管理部门协调第三方向市场主体提供电子投标保函办理平台。各市场主体签署的与投标保函有关的文件均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细则规定的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投标保函出具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担保机构及第三方平台等。

第三条 投标保函是指招标人为保证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按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的书面担保。

第四条 电子投标保函是担保人采用计算机网络直接生成电子化文档的方式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担保凭证,一般由银行、专业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线上出具。

第五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各类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鼓励投标人选择电子投标保函参与交易活动。

以纸质形式提交银行投标保函的,提交人有证明其提供保函真实性的义务。

第六条 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提供电子投标保函办理平台的链接,投标人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行电子投标保函的在线申请办理。

第七条 投标人登录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自主选择进入符合线上电子保函开具条件的担保机构或银行的应用界面后按要求进行操作,在线确认投标企业、投标项目等信息,由担保机构或银行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为其出具电子投标保函。

第八条 电子投标保函中需明确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金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保证责任的解除、免责条款、争议的解决、保函的生效等内容。电子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常住建2019231)文件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投标人需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及内容的电子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一经提交,保证人、被保证人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投标人应通过企业基本账户在线缴纳电子投标保函手续费;担保机构采用现金或投标人非基本账户转账等形式收取手续费的,均不得出具投标保函。

第十一条 电子投标保函办理手续费应按照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不得超过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银行电子投标保函办理可以根据行业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投标保函的退还及不予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遵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常住建2019231)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或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投标人信用评估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担保赔付追偿机制和规范的业务办理流程,为招投标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为提升行政监督管理和服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四条 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或银行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泄露投标项目和投标人信息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按本实施细则对担保机构或银行的投标担保业务进行检查、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