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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信息时间:2018-08-10】 【我要打印】 【关闭】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8〕10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现将《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目录》的市本级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项目属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目录范围内的所有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并加强监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规范管理,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及时将新增的进场交易项目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相关程序补充列入目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力度,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对进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交易各方进行综合管理。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技术条件,严格规范服务操作程序,及时发布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交易信息,妥善保管进场交易记录和资料,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现场管理,核发统一的进场交易证明,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交易服务,并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情况和动态信息。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编号

类别

项目内容

说明

监管

部门

备注

A、建设工程

A01

工程建设交易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含绿化)基础设施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市城乡建设局



A02

交通工程交易项目

(1)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养护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市交

通局



(2)干线航道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养护工程



(3)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4)公路、航道两侧的绿化工程



(5)地方航道建设工程



(6)港口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船闸及港区内配套场地工程、装卸机械



(7)公路、航道建设配套工程



(8)交通工程项目咨询服务项目



(9)所有交通工程前期设计

项目



(10)交通企业其他零星服

务项目



A03

水利工程交易项目

(1)水利基本建设工程

按照《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文的范围执行

市水

利局



(2)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3)小农水建设工程



(4)低洼地治理工程



(5)水利运行管理维护工程



(6)防汛应急工程



(7)水利工程咨询服务项目



(8)水利工程其他项目



B、政府采购

B01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纳入当年度《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集中采购项目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2018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市财

政局



C、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C01

土地和矿业权交易项目

(1)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市国土资源局



(2)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3)矿业权公开出让



(4)其他属于公共所有的或需公开交易的土地及矿业产权



D、国有产权交易

D01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1)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产股权、实物资产、债权的有偿转让及实物资产有偿租赁



 

 

市各相关部门



(2)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实物资产转让(100万元以上)



(3)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没、抵债(税)资产的有偿转让



(4)省属国有(集体)资产委托地方处置的交易



(5)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拍卖、转让



(6)政府投融资平台储备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临时经营权及国有废旧危建筑物拆除处置、有偿转让



(7)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包括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出租出借



(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举办重大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冠名权及其他权利的有偿转让

(5)-(13)条均为根据政府规定时限实施

(9)依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含机场、水利、港口等)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流动经营店、公路客运及公交线路等的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有偿转让、出租出借

(10)国有储备粮轮出销售及采购

(11)排污权交易

(12)碳排放权交易

(13)政府或所属单位及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其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