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担保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现就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办理保函释放手续须提供的材料
1、办理履约保函释放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保函收押回执;
(2)无担保责任发生确认书(附件一);
(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退保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支付保函释放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保函收押回执;
(2)无担保责任发生确认书;
(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工程款结算证明书(附件二);
(5)退保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异地银行保函的问题
为加强对异地银行保函的管理,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工程担保市场秩序,异地银行保函在备案时须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异地银行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该保函的真实性;
2、被担保人的书面承诺书(附件三)。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3日起实施。
附件一:《无担保责任发生确认书》
附件二:《工程款结算证明》
附件三:《承诺书》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