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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8-08-09】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担保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现就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办理保函释放手续须提供的材料

1、办理履约保函释放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保函收押回执;

2)无担保责任发生确认书(附件一);

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退保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支付保函释放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保函收押回执;

2)无担保责任发生确认书;

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工程款结算证明书(附件二);

5)退保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异地银行保函的问题

为加强对异地银行保函的管理,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工程担保市场秩序,异地银行保函在备案时须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异地银行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该保函的真实性;

2、被担保人的书面承诺书(附件三)。

本通知自2018813日起实施。

 

附件一:《无担保责任发生确认书》

附件二:《工程款结算证明》

附件三:《承诺书》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89

 

 

附件: 附件一二三.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