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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6-12-19】 【我要打印】 【关闭】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对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换证、注销、迁址和年度报告等业务。
   凡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有关工作,请咨询相关机构登记批准部门。

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2016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