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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绿色建造 完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205号)

【信息时间:2023-10-10】 【我要打印】 【关闭】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绿色建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传发〔2023〕20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绿色建造,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完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绿色建造。全面推行绿色建造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动我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促进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的应时之举和有力实践,各有关单位要积极贯彻全面推行绿色建造实施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关于全面推行绿色建造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常州市绿色建造评价标准》(DB3204/T1053—2023),在项目策划阶段明确绿色建造目标,并在招标阶段明确绿色建造有关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在技术标因素中增加绿色建造评审要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可以在定标标准和方法中增加绿色建造相关因素。

从2024年1月1日起,力争全市新建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达到绿色建造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达到绿色建造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二、稳步推进“评定分离”工作。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凡符合苏建规字〔2023〕2号规定的“评定分离”适用范围的,鼓励招标人依法依规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在评标的评审因素基础上,可结合企业信用、业绩、实力、团队管理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确定非打分制的定标标准,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强做大。

三、规范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根据苏建规字〔2020〕5号文件要求,招标人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按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四、调整完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一)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三合一”、“ABC”评标方法。(二)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取消“三合一”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办法。(三)特大型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采用“三合一”综合评估法的,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可与投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奖项挂钩(对照表见附件1),除上述情形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不得加分。

五、完善信用承诺制建设。招标人在办理项目注册时,应按规定同步上传《招标人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投标人在上传投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同步上传《投标人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向招标人作出信用承诺,并签订廉政责任书。

六、简化投标人信用查询方式。强化中标候选人信用管理,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在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上对拟推荐为 “中标候选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取消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资格后,评标委员会应按评标排名进行依次递补。

投标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工程,由投标人在《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中作出承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网站上对投标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工程进行查询。

七、严肃开评标程序和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应在开标室组织(或参与)开标活动,开标现场不得少于2人。每个评标环节(或程序)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系统中完成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评标环节(或程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中有关系数或数值的抽取办法和范围。在抽取过程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应分别对抽取的相关系数进行交叉复核确认,不得有差错遗漏缺失。

八、优化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人应当依法接受现金保证和银行保函,可自主确定是否接受担保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投标人信用承诺等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月度(开标当日所在月份)信用分排位前50(含)名企业参加投标的,应出具替代投标保证金的信用承诺书,可免缴投标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或阶段性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使用数字人民币。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辖市(区)、经开区建设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分析总结,对存在不足及应改进之处,请及时反馈。之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1日

 

 


附件: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绿色建造 完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20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