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苏信用办〔2021〕17号
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信用办,各相关信用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全省各地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规范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信用报告”),逐步推动信用报告及其评价结果在全省互认互用,更好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和发展全省信用服务市场,省信用办在部分设区市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编制了《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各地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2021年,在南京、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江阴等市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进行试点应用,组织各相关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指引》出具信用报告。2022年起,在全省各设区市推广应用。
二、推动信用报告互认互用
试点地区信用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住建、水利、交通运输、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应用由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指引》编制的信用报告。在合法合规条件下,依据信用报告等级赋予企业相同条件下优先的激励措施。
(一)依据《指引》编制报告。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申报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指引》出具信用报告,并载明依据本《指引》制作,以示评价标准一致,便于跨区域使用。
(二)推进结果异地互认。试点地区信用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辖区内各部门互认互用信用服务机构根据《指引》出具的信用报告,做到标准统一、结果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对出具的信用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将信用报告概述页上传至管理系统,方便使用者查阅。
(三)建立协调处理机制。省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处理机制,推进信用报告互认应用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试点地区在推进过程中有关信用报告质量和信用服务机构违规等问题。
三、提升全省信用服务机构从业水平
(一)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托管理系统,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现场检查力度,加大对信用报告抽查,对信用服务机构业绩和检查结果进行公示,供单位选择并接受社会公众及各级管理部门监督。
(二)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试点地区信用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信用管理师培训和执业资格考评认定,指导信用服务从业人员学政策、悟《指引》、知实务、练实操,通过不断制作信用报告,提升专业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试点地区要深刻认识做好推广信用报告全省互认应用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努力推进信用报告应用互认工作有效落实,试点见成效。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高效组织实施,要明确时间、细化步骤、抓住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工作推进有序。省招标投标协会应鼓励会员单位应用信用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质量。
(三)建立长效机制。对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积极推广,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成效。试点地区信用管理部门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共同梳理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使试点成效推广扎实有效实施。
(四)组织宣传推广。通过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应用统一标准信用报告的政策解读、工作动态、应用场景和典型案例等,达成社会共识。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及时交流、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做法和经验。
附件: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