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市政公用工程评标办法的通知
常建〔2017〕89号
局属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市政公用工程招标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更好地规范招投标行为、秩序,结合《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实施要求,决定对部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我局系统内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工程(不含园林绿化、照明项目)招投标即日起采用ABC合成评标基准价方法。
二、评标基准价均采用下列公式: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暂估价) ×K
A值、B值、C值、K值的分值、技术(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增设招标条件等内容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评标办法执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