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的通知》补充调整的通知
常建〔2017〕295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2017〕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的通知》(常建〔2017〕103号)进行补充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正文“第三条”调整为:对工程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特大型及以上工程,招标人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增设且仅能增设“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招标条件。
二、文件正文“第七条”调整为:采用“三合一”、“ABC”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控制价应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编制并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材料价格应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以上两项计算值均不再上浮和下调。
三、文件附件“第三条(二)”中,投标人企业信用因素在“三合一”综合评估法中所占比例范围调整为:
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亿元) |
信用因素比例范围 |
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专业工程招标控制价(万元) |
信用因素比例范围 |
≥3 |
2-5% |
安装≥7000,装饰、幕墙≥4000 |
2-5% |
1.5-3 |
4-7% |
安装1000-7000,装饰、幕墙1000-4000 |
4-7% |
0.5-1.5(含1.5) |
3-6% |
500-1000(含1000) |
3-6% |
≤0.5 |
1-4% |
≤500 |
1-4% |
其中施工总承包包含房建、市政和机电工程总承包,其信用分取值范围相同。市政工程遇有特殊情况,信用分取值范围另行确定。
四、文件附件“第四、五条”中,施工监理采用“三合一”评标办法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五、文件附件“第六条(一)第1项”及“第八条(二)”中的“0.4-0.6”调整为“0.5-0.7”,即:0.5、0.6、0.7。
六、文件附件“第六条(二)”解读为:最低或次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招标人应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七、文件附件“第六条(一)”表中“下浮率Δ”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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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值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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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系数K |
95%、95.5%、96%、96.5%、97%、97.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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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率Δ |
房屋建筑工程 |
3%、4%、5%、6%、7%、8%、9%、10%、11%、12% |
装饰装修工程 |
5%、6%、7%、8%、9%、10%、11%、12%、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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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 |
8%、9%、10%、11%、12%、13%、14%、15%、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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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工程 |
8%、9%、10%、11%、12%、13%、14%、15%、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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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绿化)工程 |
23%、24%、25%、26%、27%、28%、29%、30%、31%、32% |
其中,市政(绿化)工程下浮率一般情况为23%-32%。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在±5以内。调整后的下浮率应为10个连续自然数的百分率。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八、文件附件“第七条(三)”解读为:次低价按投标人报价从高到低排序计取倒数第二名的价格。
九、市政(绿化)工程招标项目采用ABC评标办法的,当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30家,可改成次低价为评标基准价。
十、自2018年1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