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
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39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2〕24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 第32号)和《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苏政办〔2015〕1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常州市内(含辖市区)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为加快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易事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交易中心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建设招投标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项目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下载、查询加盖电子签章并加密相关文件等操作。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登录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完成项目注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编制,将加盖电子签章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补遗、答疑、澄清和变更等文件,在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第七条 电子标书是指使用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招标文件格式或者投标文件格式编制生成的电子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编制电子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投标人在常州市工程交易网上下载电子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九条 电子标书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由相应的软件制作后通过招标文件编制工具导入形成电子文件。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其中,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模块目录和暗标编制要求进行制作。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应按规定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文件中的资质文件、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资格证书、业绩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应从数据库中直接获取或者在数据库中及时补充完善后获取。
第十一条 电子标书中含工程量清单文件的,包含清单数据文件,清单数据文件格式应分别符合国家、江苏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工程量清单数据交换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文件中含电子施工图纸文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在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要求施工图设计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电子印章的电子施工图纸文件。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上传完整的电子施工图纸文件(DWG/DXY格式或兼容格式)上传到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且必须是从原设计软件直接转换生成的格式文件。
(三)电子施工图纸文件的内容应与相对应的纸质图纸原件完全相同。电子施工图纸文件的质量要求图像清晰、完整、不偏斜、不失真、不漏页。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字电文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并加密后,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字电文格式递交,现场还应同时递交密封的未经加密复制到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为解密失败补救方案。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时间以在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成功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制作并加密后,通过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字电文格式递交,现场还应同时递交密封的未经加密复制到移动存储设备中的投标文件,作为解密失败补救方案。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数字电文格式的投标文件要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经过CA数字证书认证和加盖电子签章并加密后完成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在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成功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截止时间或投标截止时间以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七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按规定进行电子资格预审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编写并形成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报告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八条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入资格预审。
(一)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到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二)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解密失败或无法导入,且未提供未经加密复制在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
(四)系统中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移动设备中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后,投标申请人可以登录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询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有效CA数字证书出席开标会,并递交未经加密复制在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应当使用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第二次解密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将解密成功的投标人电子标书导入评标系统。
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如无所投项目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不再对提交未经加密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文件进行开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通过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第二十三条 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报告上加盖电子签章。
第二十四条 暗标实行模块化评审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块目录编写的内容不予评审,该模块内容评审按“零”分处理;目录混乱造成无法评审的,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
(一)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到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二)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解密失败或无法导入;
(三)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或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
(二)网上招标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网上招标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 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根据项目类别在制作工具预设的模版软件中选择相应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招标文件模版编制,设置目录结构,并编制相应内容。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须与原电子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并提交。
(二)进行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招标文件,每个模块目录作为单独的评审模块。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暗标评审模块数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模块数量和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暗标评审内容。
(三)招标人在填写评审和评标参数时,必须保证与文字部分内容保持一致。补充答疑文件如对评审或评标办法进行了修改,提交的评审或评标参数必须进行相应更新。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电子评标的要求,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当使用国家标准示范文本,或经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由常州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全市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文件标准模板。
第二十九条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标人应保证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二)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在制作工具软件中选择对应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工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暗标部分不得出现投标人身份的任何信息,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件暗标部分中加盖电子签章;
(四)投标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投标人由于CA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CA数字证书介质。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应当用新的CA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一)CA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二)CA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
第三十一条 参与电子评审或评标的评标专家应当在评审或评标开始前经过培训。
第三十二条 评审或评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沟通并服从管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三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三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三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三十九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四十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四十七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五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十五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六十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六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十四条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六十五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六十六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六十七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六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 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七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七十三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七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七十五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七十七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七十八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七十九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八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八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八十三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 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八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八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八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八十七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八十八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八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九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 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九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九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九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九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九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四章 国有土地(矿业权)出让转让
第九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注册;
(二)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
(三)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
(四)交易双方确认成交。
第一百条 实行网上交易的,出让公告中应当予以明确。竞买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出让文件。
第一百零一条 竞买人向CA认证机构申请身份认证,办理CA证书。
竞买人凭CA证书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注册。
第一百零二条 网上交易期限以出让公告发布的交易起止时间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网上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交易期内网上交易系统实行不间断运行。网上交易操作指令以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出让宗地设定出让底价的,网上交易期截止前30分钟内,出让人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一百零五条 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的相关信息,对其中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出让人咨询。
竞买人自行现场踏勘网上交易宗地的现状。
第一百零六条 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的相关信息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一百零七条 竞买人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联合竞买各方应当分别申请CA证书,在网上交易系统分别注册。
联合竞买各方在网上交易系统中确定各自出资比例和竞买代表人。竞买代表人代表联合竞买各方参加网上交易,其网上交易行为视为联合竞买各方共同意愿的真实表示。
第一百零八条 竞买申请成功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赋予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的金融机构账号。 竞买人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网上交易竞价。
第一百零九条 网上交易竞买报价一般规则如下:
(一)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二)采用增价方式报价;
(三)每次报价应当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递增1个或1个以上整数倍的加价幅度;
(四)允许多次报价;
(五)符合交易报价规则并被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交易报价为当前有效交易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时更新为当前最新交易报价;
(六)报价一经确认后,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第一百一十条 保障性住房用地需要采用特定方式出让的,按出让公告确定的竞买规则报价。
第一百一十一条 网上交易以拍卖方式进行的,拍卖开始即进入限时竞价。
网上拍卖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出让公告发布的拍卖起始价。
第一百一十二条 网上交易以挂牌方式进行的,挂牌截止时间前1小时停止更新挂牌价格,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仍有其他竞买人要求报价的,转入限时竞价。
网上挂牌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时的最高报价。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参加网上挂牌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1小时内表达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意愿,并根据网上交易系统中的提示予以确认;未确认的,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竞买人根据网上交易系统提示进入限时竞价阶段,网上拍卖或挂牌限时竞价除遵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限时竞价两次报价间隔不超过4分钟;
(二)交易系统每接受一轮报价后即进入下一轮报价;
(三)最后报价4分钟内,无继续报价的,限时竞价结束。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网上交易系统按照下列规则确认成交:
(一)截止挂牌期满,仅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竞买,以其最终有效报价确认成交;
(二)截止挂牌期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竞买,在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无其他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三)网上挂牌限时竞价结束时,无其他竞买人竞价的,以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时的最终有效报价确认成交;
(四)网上限时竞价结束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五)以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特定方式出让的,应当综合考虑与其对应的配建套型套数、面积、比例等因素,按照出让公告确定的竞买规则确认成交。
出让宗地设定出让底价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第一百一十六条 网上交易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自行向竞得人生成成交通知书。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网上交易结果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受让宗地的定金。
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因受到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网上挂牌、拍卖出让活动中止,出让人应当按照原途径及时发布公告。
第一百二十条 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相关情形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网上交易系统运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相关情形排除后,出让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前24小时内按原途径发布恢复交易公告,并公布相关监管部门查证的系统故障原因。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竞买人的计算机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等原因,竞买人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的,网上交易不因此停止。
第五章 国有产权交易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竞价人:参与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转让项目并在中心网站进行报名、交纳保证金、取得竞价资格,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一百二十四条 项目公告:由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项目及报价活动所制定的向竞价人说明项目概况及注意事项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注册账户:竞价人为参与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转让项目,而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证金: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竞价人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某一项目所交纳的保证款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留价: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的能够接受的竞价标的物最低(最高)成交价,具体的数额不公开显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加价(减价)竞价:价格上行(下行)的报价方式,即竞价由低至高(由高至低),依次递增(依次递减),直到最高(最低)价格成交为止。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竞价人可以对目标标的充分报价,报价高出(低出)部分应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期由一个或多个延时报价周期组成,如延期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延期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延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最低)报价且该报价不低于(高于)保留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受让方。
第一百三十条 密封式竞价:报价开始后,竞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目标标的一次或多次报价,系统以竞价人最后一次报价为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各竞价人可对本人报价进行修改),报价不低于(不高于)项目保留价即为有效报价,报价截止后系统统一开启,最高(最低)有效报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受让方。
第一百三十一条 荷兰式竞价:价格下行的竞价方式,报价开始后,随着时间的变动价格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有竞价人发送报价即为有效报价,最先发送报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受让方。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心负责发布项目公告,组织报价安排。中心对《项目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竞价人在参与项目竞价前,应仔细阅读本规则、《项目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全面了解竞买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具有受让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竞价人在《项目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竞价人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竞价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竞价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竞价人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第一百三十六条 竞价人在参与标的竞价前应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并确保其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竞价人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中心网站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价人本人的行为。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会员操作指南》。
第一百三十七条 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项目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价人登录竞价大厅参与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组织标的的网络报价,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竞价过程中,竞价人应当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价,一经成交,不得撤销。因网络环境报价可能存在延时等不可抗原因,报价时间以服务器时间为准,报价认定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优先购买权人应在中心网站进行实名会员注册、竞价项目报名、根据《项目公告》要求交纳对应的保证金,并向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有效证明,经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格审核通过后方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竞价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应价,如无更高应价,则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价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竞价人应当遵守竞价会秩序,不得阻碍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正常的竞价组织工作,不得阻扰其他竞价人参与竞价,更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因中心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故障且无法及时予以修复的,中心有权暂停平台服务,但应及时予以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报价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
(一)因中心网站发生故障,暂停服务的;
(二)竞价人通过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时出现故障的;
(三)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报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清、标的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而使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五)竞价人不遵守竞价秩序影响正常竞价的;
(六)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的情形。
中止或终结报价的,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告知交易相关方,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中止竞价的,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重新竞价。因相关方违规造成中止或终结的,相关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一百四十二条 竞价人应通过会员注册账(卡)号将保证金及时足额交至系统提示的账户并到账(以系统到账为准),否则将无法参与标的竞价。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竞价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一)受让方提交的资料与注册账户信息不一致的或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致使其未通过资格审查无法签约的;
(二)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或《产权交易合同》的;
(三)受让方不付款或者未按期付清款项的;
(四)以任何理由反悔,不按期办理标的交割手续的;
(五)采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段参与本次竞价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规则的行为。
如由于受让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则受让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存在违约情况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标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竞价标的再行竞价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本人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再行竞价的成交价款高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
第一百四十三条 竞价结束后,竞价人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将于《项目公告》规定时间内退还至注册账(卡)号(不计利息)。
第一百四十四条 竞价结束后,中心按照竞价结果发布成交公告,相关方对公告内容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按《项目公告》要求支付成交价款和服务费,并向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后,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一)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项目公告》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受让方应及时办理标的交割、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如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对交易平台履行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中心不承担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
(三)在中心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操作失误、所使用的终端不符合系统需求、网络环境异常等竞价人自身原因,对竞价人使用中心网站上的信息或由平台链接的信息,或其他与中心链接的网站信息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直接、间接、特别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电脑系统之损坏或数据丢失等后果),责任均由竞价人自行承担,与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关。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因标的发生重大变更或遗漏应告知的事项,应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新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为准。竞价人应及时关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变更信息。
第一百五十条 交易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曝光台进行曝光,两年内不得参与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一切项目: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他人的;
(二)有吵闹、起哄、斗殴等行为,扰乱竞价、拍卖、评审或办公秩序的;
(三)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或者成交确认书(合同)签订后未能履行又不按约赔偿的;
(四)成交后,不缴付履约保证金或中标(成交)服务费的;
(五)提出不当要求,进行恶意敲诈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诉讼,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八)向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以任何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干扰中心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干扰其他用户对平台服务使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