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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政府采购领域进一步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常财购〔2024〕15号

【信息时间:2024-07-15】 【我要打印】 【关闭】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政府采购领域进一步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常财购〔2024〕15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成本,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文件精神,在全市政府采购领域进一步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政府采购履约保函(保险)

政府采购履约保函(保险)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第三方机构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或保险。如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规范履行合同义务,由第三方机构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对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支持和鼓励供应商自愿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但不得参与履约保函(保险)市场的具体活动。

(二)先予偿付、再行追偿。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情况(需采购人认定),承担履约担保(保险)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保险)金额及时进行偿付,再向相关供应商追偿。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保函(保险)事项各方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当事人,应当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主要内容

(一)参与主体及条件

1.采购人。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3.供应商。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中标、成交的企业。

4.第三方机构。指开展本通知规定的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省财政厅报告。

(二)业务流程

江苏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流程确定开鑫科技有限公司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提供系统技术服务。该平台已于2023年12月起上线,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首次使用需注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可与开鑫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对接。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登录“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选择第三方机构并提交保函(保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关费用即可。供应商可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相关保函(保单)信息、理赔信息和开具发票。

四、各方职责

(一)采购人。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履约保证,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和供应商开展相关业务。

(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代替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关内容,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环节主动宣传相关政策。

(三)供应商。真实、完整、准确地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保函(保险)申请审核所需材料。

(四)第三方机构。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采购人和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履约保函(保险)项目数据信息。

五、其他

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是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协调采购人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业务,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供应商可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操作手册”。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0519-85681733;开鑫科技有限公司,025-52817676;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服务电话:400-680-0040。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